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018號
TPDV,101,司促,9018,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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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童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松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定有明
文。查聲請人陳稱債務人向伊借貸新臺幣2,020,000 元,何
以請求2,040,000 元,請陳明之,並請陳明本件借貸金額、
清償日、所欠金額,請求金額以及利息起算日(若未約定,
得請求自到期日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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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