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867號
TPDV,101,司促,8867,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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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林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幸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3 款前段參照)。是原因事實之表明為聲請支付命
令之書狀程式。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
由發生之原因事實。應表明當事人間之契約種類,如係卡債
,並陳明何時核卡?卡號為何?債務人何時未依約繳款(即
何時屆期未清償)?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即總請求金額為何?
而總請求金額應分別陳明其本金金額,若有諸如已結算之利
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附帶請求亦應具體表明該金額及其
請求之利率、範圍(即起迄日)等情。(因上開表明均與所
生既判力息息相關)
二、請依上開說明為原因事實之表明(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
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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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