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781號
TPDV,101,司促,8781,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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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佳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10447 │ │3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梁佳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9624元│ │3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梁佳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946元│ │3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一)債務人梁佳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3月25日止累計29,420元正未
給付,其中29,017元為消費款;403 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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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