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745號
TPDV,101,司促,8745,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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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秋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晁宏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欲以何人為債務人?
二、請陳明森田設計之全名為何?與本件債權請求有何關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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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晁宏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