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楊秋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晁宏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欲以何人為債務人?二、請陳明森田設計之全名為何?與本件債權請求有何關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