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略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美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一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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