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544號
TPDV,101,司促,8544,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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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零壹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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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