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維達
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4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維達 456│自民國 08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3214│0000000000│09月 25日 │ │ │
│ │元 │606 │起 │ │ │
├──┼───┼─────┼──────┼──────┼───────┤
│ 002│新臺幣│許維達 540│自民國 08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22400│0000000000│09月 25日 │ │ │
│ │元 │302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456號)
緣相對人許維達於民國83年4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456000000000060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4年3 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民國84年9 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611 元及費用
226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許維達於民國83年4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5400000000000302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4年3 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民國84年9 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586 元及費用
235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