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348號
TPDV,101,司促,8348,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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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
緣債務人秦天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9,947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3,079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
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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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