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芸芸(原名曾苡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重整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
之負責人,並提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程序,此觀公司法第8 條
,第2項 及第290 條第6 項第5 款規定自明。又聲請書狀應
載明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參
照)。
二、請陳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狀底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