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2652號
TPHM,90,上訴,2652,200112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一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四號)提起上訴,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一三二九號、第一一三三O號)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
偵字第三四六八號、第四四九八號)移送併辦,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戊○○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在臺北市○○○路二一六號其所任職之郵政儲金 匯業局內,以自己名義為會首,邀集其同事壬○○及友人丙○○、辛○○等人加 入該互助會(以下簡稱為甲會,會員名單詳如附表一所示),連會首共計三十一 會,每會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每月十五日在上址開標,採內標制,惟戊○○ 竟因被他人倒會,為圖週轉,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 一)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趁會員無人來參與開標之際,將所開出之標單最高 金額再加以一點方式,以口頭方式冒陳玉芳名義,以三千二百元金額冒標,使連 同被冒標之陳玉芳在內之二十九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每會一萬六千八百元 會款,而詐得四十八萬七千二百元(詳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二 )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同一方式,冒陳京蘭名義以三千八百元標會(詳如附 表三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同一方式,冒丁 傑夫名義以四千八百元標會(詳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四)於八 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以同一方式,冒魏素玲名義以二千五百元標會(詳如附表五所 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五)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同一方式,冒陳雪英 名義以二千五百元標會(詳如附表六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六)於八十九 年一月十五日以同一方式,冒章永松名義以二千五百元標會(詳如附表七所示被 害人及詐欺金額),(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同一方式,冒辛○○名義以 二千七百元標會(詳如附表八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八)於八十九年四月 十五日以同一方式,冒陳慧滿名義以三千元標會(詳如附表九所示被害人及詐欺 金額),(九)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以同一方式,冒劉書棋名義以三千八百元 標會(詳如附表十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十)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同 一方式,冒劉冠生名義以四千九百元標會(詳如附表十一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 )。
二、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在臺北市○○○路二一六號其所任職之郵政儲金 匯業局內,以自己名義為會首,邀集其同事癸○○等人加入該互助會(以下簡稱 為乙會,會員名單詳如附表十二所示),連會首共計三十三會,每會新臺幣(下 同)二萬元,每月一日在上址開標,採內標制,惟戊○○竟亦因被他人倒會,為



圖週轉,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一)於八十九年一月 一日,趁會員無人來參與開標之際,將所開出之標單最高金額再加以一點方式, 以口頭方式冒陳京蘭名義,以四千三百元金額冒標會,使連同被冒標之陳京蘭在 內之三十二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每會一萬五千七百元會款,而詐得五十萬 零二千四百元(詳如附表十三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二)於八十九年二月 一日以同一方式,冒謝淑珍名義以三千五百元標會(詳如附表十四所示被害人及 詐欺金額),(三)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以同一方式,冒劉冠生名義以四千元標 會(詳如附表十五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四)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以同一 方式,冒田如霜名義以四千元標會(詳如附表十六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 五)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同一方式,冒沈淑貞名義以三千二百元標會(詳如附 表十七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六)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同一方式,冒黃 唐玉雲名義以三千三百元標會(詳如附表十八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七) 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同一方式,冒李璧玉名義以三千五百元標會(詳如附表十 九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八)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同一方式,冒劉書 棋名義以五千元標會(詳如附表二十所示被害人及詐欺金額)。三、戊○○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參加甲○○為會首之二萬元民間互助會,採內標制, 未得庚○○及李香樺同意,即以庚○○與李香樺名義跟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在台北市○○○路二百十 六號,假冒庚○○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庚○○簽名署押,且寫下投標金額 為二千七百元,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庚○○及附表二十一所示活會會員,進 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所示二十一所示活會會員( 扣除戊○○及被告冒李香樺名義有二活會外,尚有活會會員二十二會)陷於錯誤 ,交付會款,而詐得三十八萬零六百元,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假冒李香樺名 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李香樺署名,且寫下投標金額為二千七百元,偽造私文 書,足生損害於李香樺及附表二十二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之參與投標行使偽造 之私文書,而使附表二十二所示活會會員(扣除戊○○本人有一活會,尚有二十 一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元,標單於開標 後,已丟棄滅失。
四、戊○○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參加子○○為會首之二萬元民間互助會,採外標制, 未得庚○○及李香樺同意,即以庚○○與李香樺名義跟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在台北市○○○路二百十 六號,假冒李香樺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李香樺簽名署押,且寫下投標金額 為二千二百五十元,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香樺及附表二十三所示活會會員 ,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所示二十三所示活會會 員(扣除戊○○及被告冒庚○○名義有二活會外,尚有活會會員二十一會)陷於 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二萬元,再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假冒庚○○名義標 會,並在標單上偽造庚○○署名,且寫下投標金額為二千一百元,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庚○○及附表二十四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之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 文書,而使附表二十四所示活會會員(扣除戊○○本人有一活會,尚有二十個活 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萬元,標單於開標後,已丟棄滅失。



五、戊○○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參加己○○為會首之二萬元民間互助會,採內標制, 未得丁○○同意,即以丁○○名義跟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不法所有意圖 之犯意,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在台北市○○○路二百十六號,假冒丁○○名義 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丁○○簽名署押,且寫下投標金額為三千五百元,偽造私 文書,足生損害於丁○○及附表二十五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 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所示二十五所示活會會員(扣除戊○○名義有一活 會外,尚有活會會員十五會)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元 ,標單於開標後,已丟棄滅失。
六、戊○○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參加乙○○為會首之三萬元民間互助會,採外標制, 未得庚○○同意,即以庚○○名義跟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不法所有意圖 之犯意,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在台北市○○○路二百十六號,假冒庚○○名義 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庚○○簽名署押,且寫下投標金額為三千一百元,偽造私 文書,足生損害於庚○○及附表二十六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 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所示二十六所示活會會員(扣除戊○○名義有一活 會外,尚有活會會員二十會)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六十萬元,標單於開 標後,已丟棄滅失。
戊○○以冒標會方式,共計詐得一千零七十三萬元。七、案經壬○○、辛○○、丙○○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台北與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對於前揭時地連續冒用如附表所示之會員陳玉芳等人之 名義標取會款,致如附表所示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等事實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及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訊問筆錄),核與告 訴人甲○○、子○○指述:被告冒庚○○及李香樺名義跟會並標會,標會要寫標 單,標單上要簽名及寫標金,標單開標後即丟棄等語(詳本院卷九十年十二月十 日訊問筆錄),告訴人己○○所指述:被告冒伊妹妹丁○○名義跟會並標會,標 會要寫標單,標單並要簽名及寫標金,標單開標後即丟棄等語,告訴人乙○○指 述:被告冒庚○○名義跟會並標會,標會要寫標單,標單並要簽名及寫標金,標 單開標後即丟棄等語(詳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均相符,並經告訴 人壬○○及癸○○於警訊、偵審中指訴歷歷,復有互助會會單六紙均影本在卷足 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戊○○自任會首冒標會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戊○○參加甲○○、子○○、乙○○、己○○所招募之會冒標會部 分,按民間互助會於標單上填明競標人之姓名及利息金額,依民間習慣,即足以 表示出標人願出之利息,該標單自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所稱以文書論之文書,故 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庚○○、李香樺、丁○○之署押 ,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之罪,被告以一次之冒標行為 ,詐騙會員多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



財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皆相同,顯均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詐 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論處。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其被告冒標次數非僅三次,且漏未認定每次冒 標之被害人,其一次冒標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關係,亦漏未論述,就台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及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均未及審酌,實有未洽,上訴人即檢 察官以原審漏未審酌併辦部分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而上訴人即被告以量刑過重 提起上訴,雖屬無據,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 告坦承犯行,惟詐得金額高達一千餘萬元,雖與被害人等人和解,但每月僅能拿 出四、五萬元供活會會員按比例受償,被害人難獲清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原審為被告緩刑之諭知,然被告詐欺金額,非如原審所 認定,已達一千餘萬元,雖分期清償,但被害人受償甚少,本院認被告不宜為緩 刑之諭知,又被告持以冒標之標單,已丟棄滅失,業據告訴人甲○○、子○○、 己○○及乙○○陳明在卷,故不另諭知沒收,附此敘明。四、另公訴人以被告冒名標會,於原審追加被告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冒用他人名義標會時,並未以他人名義 填寫投標單,僅係以口頭告知其他會員,是並無所謂文書可言,既無文書,即無 偽造及行使可能,公訴人指稱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云云,容有誤會,此外,經查尚 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追加意旨所指犯行,依法原應就此追加部分為被告 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追加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 裁判上一罪,爰不另就此追加部分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五、再公訴人認被告就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之會(即甲會)有冒標會之情形,惟甲會 被告係冒標十會,另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九十年度偵字第 三四六八號被告就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之會(即乙會)亦有冒標八會,九十年度 偵字第四四九八號被告參加甲○○為會首之會亦有冒標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二九號及第一一三三O號被告參加己 ○○、乙○○為會首之會亦有冒標會之情形,與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均有連續犯 或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劉 慧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附表一:甲會會員名單(連同會首在內共三十一會) 戊○○、李淑玲、劉冠生、劉湘鈺陳雪英沈淑貞、倪世英、姜瑾蓉、劉 淑雲、簡雪芳、田如霜、丙○○、徐茵、辛○○、張瓊枝鄒玉蘭、陳京蘭 、陳玉芳、黃梅、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呂秀鳳、陳素惠、李璧玉、劉 書棋、江瑞雲、癸○○、陳慧滿章永松、壬○○附表二:於八十八年五月以陳玉芳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 標之陳玉芳在內共二十九會,以三千二百元冒標)(採內標) 李淑玲、劉冠生、劉湘鈺陳雪英、倪世英、姜瑾蓉、劉淑雲簡雪芳、田 如霜、丙○○、徐茵、辛○○、張瓊枝鄒玉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 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呂秀鳳、陳素惠、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 ○○、陳慧滿章永松、壬○○(16800x29=487200)附表三:於八十八年六月以陳京蘭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之 陳玉芳、陳京蘭在內共二十九會,以三千八百元冒標) 李淑玲、劉冠生、劉湘鈺陳雪英、倪世英、姜瑾蓉、劉淑雲簡雪芳、田 如霜、丙○○、徐茵、辛○○、張瓊枝鄒玉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 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呂秀鳳、陳素惠、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 ○○、陳慧滿章永松、壬○○16200x29=469800附表四:於八十八年七月以丁傑夫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之 陳玉芳、陳京蘭、丁傑夫在內共二十九會,以四千八百元冒標) 李淑玲、劉冠生、劉湘鈺陳雪英、倪世英、姜瑾蓉、劉淑雲簡雪芳、田 如霜、丙○○、徐茵、辛○○、張瓊枝鄒玉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 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呂秀鳳、陳素惠、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 ○○、陳慧滿章永松、壬○○15200x29=440800附表五:於八十八年十月以魏素玲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之 陳玉芳、陳京蘭、丁傑夫、魏素玲在內共二十七會,以二千五百元冒標) 李淑玲、劉冠生、劉湘鈺陳雪英、倪世英、姜瑾蓉、劉淑雲、丙○○、徐 茵、辛○○、張瓊枝鄒玉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池鴻珍、魏素玲、 丁傑夫、呂秀鳳、陳素惠、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陳慧滿、章 永松、壬○○17500x27=472500附表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以陳雪英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陳玉芳、陳京蘭、丁傑夫、魏素玲陳雪英在內共二十七會,以二千五百 元冒標)
李淑玲、劉冠生、劉湘鈺陳雪英、倪世英、姜瑾蓉、劉淑雲、丙○○、徐 茵、辛○○、張瓊枝鄒玉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池鴻珍、魏素玲、 丁傑夫、呂秀鳳、陳素惠、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陳慧滿、章 永松、壬○○17500x27=472500



附表七:於八十九年一月以章永松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之 陳玉芳、陳京蘭、丁傑夫、魏素玲陳雪英章永松在內共二十六會,以二 千五百元冒標)17500x26=455000 李淑玲、劉冠生、劉湘鈺陳雪英、倪世英、姜瑾蓉、劉淑雲徐茵、辛○ ○、張瓊枝鄒玉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 呂秀鳳、陳素惠、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陳慧滿章永松、壬 ○○
附表八:於八十九年三月以辛○○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之 陳玉芳、陳京蘭、丁傑夫、魏素玲陳雪英章永松、辛○○在內共二十五 會,以二千七百元冒標)
李淑玲、劉冠生陳雪英、倪世英、姜瑾蓉、劉淑雲徐茵、辛○○、張瓊 枝、鄒玉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呂秀鳳、 陳素惠、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陳慧滿章永松、壬○○ 17300x25=432500
附表九:於八十九年四月以陳慧滿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之 陳玉芳、陳京蘭、丁傑夫、魏素玲陳雪英章永松、辛○○、陳慧滿在內 共二十五會,以三千元冒標)
李淑玲、劉冠生陳雪英、倪世英、姜瑾蓉、劉淑雲徐茵、辛○○、張瓊 枝、鄒玉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呂秀鳳、 陳素惠、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陳慧滿章永松、壬○○ 17000x25=425000
附表十:於八十九年六月以劉書棋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之 陳玉芳、陳京蘭、丁傑夫、魏素玲陳雪英章永松、辛○○、陳慧滿、劉 書棋在內共二十四會,以三千八百元冒標)
李淑玲、劉冠生陳雪英姜瑾蓉、劉淑雲徐茵、辛○○、張瓊枝、鄒玉 蘭、陳京蘭、陳玉芳、黃梅、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呂秀鳳、陳素惠、 李璧玉劉書棋江瑞雲、癸○○、陳慧滿章永松、壬○○ 16200x24=388800
附表十一:於八十九年十月以劉冠生名義冒標會時之甲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陳玉芳、陳京蘭、丁傑夫、魏素玲陳雪英章永松、辛○○、陳慧滿劉書棋劉冠生在內共二十一會,以四千九百元冒標) 李淑玲、劉冠生陳雪英姜瑾蓉、劉淑雲徐茵、辛○○、張瓊枝、鄒 玉蘭、陳京蘭、陳玉芳、池鴻珍、魏素玲、丁傑夫、李璧玉劉書棋、江 瑞雲、癸○○、陳慧滿章永松、壬○○15100x21=317100附表十二:乙會會員名單(連同會首在內共三十三人) 戊○○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 、癸○○、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陳素珍、黃唐玉雲、沈淑 貞、彭麗英鄒玉蘭陳毓卿汪明秀(二會)、張榮珍、陳麗貞、李秉 儒、盧金笑、簡雪芳周雲旋張光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 生、劉湘鈺




附表十三:於八十九年一月以陳京蘭名義冒標會時之乙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陳京蘭在內,共三十二會,以四千三百元冒標) 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癸○○ 、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陳素珍、黃唐玉雲沈淑貞、彭麗 英、鄒玉蘭陳毓卿汪明秀(二會)、張榮珍、陳麗貞、李秉儒、盧金 笑、簡雪芳周雲旋張光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生、劉湘 鈺 15700x32=502400
附表十四:於八十九年二月以謝淑珍名義冒標會時之乙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陳京蘭、謝淑珍在內,共三十二會,以三千五百元冒標) 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癸○○ 、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陳素珍、黃唐玉雲沈淑貞、彭麗 英、鄒玉蘭陳毓卿汪明秀(二會)、張榮珍、陳麗貞、李秉儒、盧金 笑、簡雪芳周雲旋張光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生、劉湘 鈺16500x32=528000
附表十五:於八十九年三月以劉冠生名義冒標會時之乙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陳京蘭、謝淑珍劉冠生在內,共三十二會,以四千元冒標) 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癸○○ 、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陳素珍、黃唐玉雲沈淑貞、彭麗 英、鄒玉蘭陳毓卿汪明秀(二會)、張榮珍、陳麗貞、李秉儒、盧金 笑、簡雪芳周雲旋張光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生、劉湘 鈺16000x32=512000
附表十六:於八十九年六月以田如霜名義冒標會時之乙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陳京蘭、謝淑珍劉冠生、田如霜在內,共三十會,以四千元冒標) 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癸○○ 、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黃唐玉雲沈淑貞彭麗英、鄒玉 蘭、陳毓卿汪明秀(二會)、張榮珍、陳麗貞、李秉儒、盧金笑、周雲 旋、張光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生、劉湘鈺 16000x30=480000
附表十七:於八十九年七月以沈淑貞名義冒標會時之乙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陳京蘭、謝淑珍劉冠生、田如霜、沈淑貞在內,共三十會,以三千二 百元冒標)
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癸○○ 、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黃唐玉雲沈淑貞彭麗英、鄒玉 蘭、陳毓卿汪明秀(二會)、張榮珍、陳麗貞、李秉儒、盧金笑、周雲 旋、張光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生、劉湘鈺 16800x30=504000
附表十八:於八十九年八月以黃唐玉雲名義冒標會時之乙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 標之陳京蘭、謝淑珍劉冠生、田如霜、沈淑貞、黃唐玉雲在內,共三十 會,以三千三百元冒標)
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癸○○



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黃唐玉雲沈淑貞彭麗英、鄒玉 蘭、陳毓卿汪明秀(二會)、張榮珍、陳麗貞、李秉儒、盧金笑、周雲 旋、張光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生、劉湘鈺 16700x30=501000
附表十九:於八十九年九月以李璧玉名義冒標會時之乙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陳京蘭、謝淑珍劉冠生、田如霜、沈淑貞、黃唐玉雲李璧玉在內, 共三十會,以三千五百元冒標)
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癸○○ 、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黃唐玉雲沈淑貞彭麗英、鄒玉 蘭、陳毓卿汪明秀(二會)、張榮珍、陳麗貞、李秉儒、盧金笑、周雲 旋、張光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生、劉湘鈺 16500x30=495000
附表二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以劉書棋名義冒標會時之乙會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 標之陳京蘭、謝淑珍劉冠生、田如霜、沈淑貞、黃唐玉雲李璧玉、劉 書棋在內,共二十九會,以五千元冒標)
許惠芬游陳麗貞劉書棋(二會)、李璧玉、田如霜、謝淑珍、癸○○ 、李璧珠、陳京蘭、陳慧滿、王麗萍、黃唐玉雲沈淑貞彭麗英、鄒玉 蘭、陳毓卿汪明秀張榮珍、陳麗貞、李秉儒、盧金笑、周雲旋、張光 宏、張雲絮、林玉霞、蔡瑞媛劉冠生、劉湘鈺 15000x29=435000
附表廿一: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參加甲○○為會首之二萬元民間互助會,冒庚○○及 李香樺名義跟會,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以庚○○名義用二千七百元冒標 會,扣除被告本人及被告冒李香樺名義有二活會外,尚有二十二個活會會 員,活會會員名單如下:(採內標)
鄧鴻明、蔡碧華翁碧華、葉真秀朱德玉許秀娟葉靜霞、黃寶珠、 徐雪卿高采琴徐惠英、左澤蓮、黃秀梅、王雪霞、陳靜慧、葉裕鴻、 蔡瑞媛(二會)、班品嫻、葉寶淳、鍾素娥梁淑青 17300x22=380600
附表廿二: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參加甲○○為會首之二萬元民間互助會,冒庚○○及 李香樺名義跟會,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李香樺名義用二千七百元冒 標會,扣除被告本人有一活會,尚有二十一個活會會員,活會會員名單如 下:(採內標)
鄧鴻明、蔡碧華翁碧華、葉真秀許秀娟葉靜霞、黃寶珠、徐雪卿高采琴徐惠英、左澤蓮、黃秀梅、王雪霞、陳靜慧、葉裕鴻、蔡瑞媛( 二會)、班品嫻、葉寶淳、鍾素娥梁淑青
17300x21=363300
附表廿三: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參加子○○為會首之二萬元民間互助會,冒庚○○及 李香樺名義跟會,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以李香樺名義用二千二百五十元 冒標會,扣除被告本人及被告冒庚○○名義有二活會,尚有二十一個活會 會員,活會會員名單如下:(採外標)




吳靜節、方寶美、王碧鴻鍾素娥林益如、林哲緯、張吟絮、陳興華鄧賢美、邱洋英、宋明瓊鄒玉蘭李欣茹舒為慈施妙芸(二會)、 黃金蘭洪雅文、聶文錦、黃美玲、張文貞
20000x21=420000
附表廿四: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參加子○○為會首之二萬元民間互助會,冒庚○○及 李香樺名義跟會,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以庚○○名義用二千一百元冒標 會,扣除被告本人有一活會,尚有二十個活會會員,活會會員名單如下: (採外標)
吳靜節、方寶美、王碧鴻林益如、林哲緯、張吟絮、陳興華鄧賢美、 邱洋英、宋明瓊鄒玉蘭李欣茹舒為慈施妙芸(二會)、黃金蘭洪雅文、聶文錦、黃美玲、張文貞
20000x20=400000
附表廿五:於八十九年二月參加己○○為會首之二萬元民間互助會,冒丁○○名義跟 會,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以三千五百元冒標會,扣除被告本人有一活會 ,尚有十五個活會會員,活會會員名單如下:(採內標) 王碧鴻蔡瑞媛、白錫章、洪淑芬、張文珍楊淑梅、班品嫻、葉寶淳、 洪惠珍張嘉雄董伯雲(二會)、陳怡怜(三會) 16500x15=247500
附表廿六: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參加乙○○為會首之三萬元民間互助會,冒庚○○名 義跟會,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以三千一百元冒標會,扣除被告本人有一 活會,尚有二十個活會會員,活會會員名單如下:(採外標) 劉小英、陳月麗吳瑞蘭侯淑玲、張淑貞、朱秀、陳玲娟楊月琴、左 澤蓮、陳白瑛劉淑雲陳月淑李美櫻陳燕美陳宗美鄧賢美、陳 美智、邱洋英、劉玉珍、盧麗雲
30000x20=6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