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202號
TPDV,101,司促,8202,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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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修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泰元

張惠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建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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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1418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
│ 002│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4916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
│ 003│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4916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
│ 004│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3978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
│ 005│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3978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
│ 006│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3978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
│ 007│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4087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
│ 008│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4087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
│ 009│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5113 │建發、蘇泰│ │ │ │
│ │元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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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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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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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418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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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916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916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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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978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978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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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978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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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087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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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087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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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新臺幣│張惠如、蘇│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113 │建發、蘇泰│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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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
(一)緣債務人蘇泰元於民國93~97 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張惠如蘇建發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9 筆,計新臺幣486,471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泰元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486,471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
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惠如蘇建發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
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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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