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176號
TPDV,101,司促,8176,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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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秀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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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