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137號
TPDV,101,司促,8137,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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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忠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莫桂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
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
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
明。
(二)債務人於前向債權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債權人原核
准額度為50,000元,後額度變更為60,000元,約定期
間自92 年1月14日起至93年1 月14日止,期滿時,如
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
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
期時亦同,倘契約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
息如數清償。利率依年息15%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
息並於每月20日結算,債務人須按月繳款,如有未依
約履行之情事,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立即到期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
違約金。
(三)豈料,債務人自93年2 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
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
金未償。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
權,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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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