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075號
TPDV,101,司促,8075,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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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咸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
七計算之利息,應計付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壹佰
肆拾肆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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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