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049號
TPDV,101,司促,8049,2012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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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世峰
吳美秀
黃絹珊
何孟芳
3樓
陳怡君
許秋美
樓之1
曾筱君
蔡朝寶
陳裕中
林志鴻
廖碧芬
謝安純
蔡宜均
陳敬鋐
鄭有廷
廖雯珮
楊碧鳳
鄭淑芳
曾莉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Radoslav Gavrilovic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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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聲請人│金 額 │ │編號│聲請人│金 額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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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謝世峰│231,697元 │ │十一│廖碧芬│227,4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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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吳美秀│112,312元 │ │十二│謝安純│124,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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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黃絹珊│248,440元 │ │十三│蔡宜均│164,1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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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何孟芳│332,986元 │ │十四│陳敬鋐│165,8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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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陳怡君│302,007元 │ │十五│鄭有廷│ 21,5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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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許秋美│208,400元 │ │十六│廖雯珮│106,6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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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曾筱君│209,592元 │ │十七│楊璧鳳│152,3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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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蔡朝寶│344,930元 │ │十八│鄭淑芳│248,8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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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陳裕中│262,698元 │ │十九│曾芳雅│ 85,8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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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陳裕中│246,7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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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