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989號
TPDV,101,司促,7989,201204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宸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
緣債務人劉宸凱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32,145元整。(二)利
息計算:新臺幣9,434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2,275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