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東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伍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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