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791號
TPDV,101,司促,7791,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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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垂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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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