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763號
TPDV,101,司促,7763,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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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儀
代 理 人 黃美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仰芳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四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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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