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金銀南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百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倪碧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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