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惠
巫秀華
王力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萬陸仟叁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零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