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采箴(原名姚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