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719號
TPDV,101,司促,7719,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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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世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呈廷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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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