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弘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呈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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