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楊曉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胡漢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壹仟零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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