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595號
TPDV,101,司促,7595,201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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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智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項銓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合建契約書之當事人為巨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項銓平,而非聲請人個人名義,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
及地址(「許智富」或「巨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聲請人為巨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該公
司大小章正本。
三、若聲請人為許智富,請釋明對相對人項銓平個人請求給付之
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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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