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沛樺(原名何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