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魏淑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皇德 樓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