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莉珺(即楊清墉之繼承人)
樓
楊智傑(即楊清墉之繼承人)
楊雅婷(即楊清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肆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