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