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76號
TPDV,101,司,76,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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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蔡素連
相 對 人 全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名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名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全國通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 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 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 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至民國101年3月16日止積欠繳民 國94年度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下同)4,642, 558元,因相對人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7年10 月29日 以府產業商字第0973523707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惟相對人之 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且其 唯一股東兼董事周永義已於100年5月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皆已拋棄繼承,致法務部行執行署臺北分署無繼續執行相 對人公司欠繳之稅捐,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 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又周永義之繼承人雖均已拋棄繼 承,仍聲請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周永義為唯一董事、股 東,於100年5月8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公司變更登記登記表、公司章程、經濟部函、繼承系統表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1年3月8日北院木家福100司繼1673號函各1份 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 並無不合。本院爰審酌李名喆周永義之子,堪認應知悉相 對人公司之經營狀況與公司進行清算程序時所需文件,且經



李名喆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規定之不得選派為公司 清算人之情狀,選派李名喆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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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