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險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1年度,44號
TPDV,101,保險,44,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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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44號
原   告 張傑奕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被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
訴訟代理人 鄭士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險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 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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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