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1號原 告 鍾春梅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被 告 鄒謝鳳英 鄒文娟 徐陽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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