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51號
TPDV,100,重訴,751,2012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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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1號
原   告 鍾春梅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鄒謝鳳英
      鄒文娟
      徐陽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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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