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858號
TPDV,100,訴,3858,2012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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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桂學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3月2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8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 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 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係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之董事長及董 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不存在(參本院101年3月 7日言論筆錄),並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勝訴在案。是以 ,上訴人係受勝訴判決之人,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顯無上 訴利益,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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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