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327號
TPDV,100,建,327,201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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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日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梓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因本院100年
度建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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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