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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