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3,93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0,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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