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0年度,493號
TPDV,100,司全聲,493,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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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相 對 人 吳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285號准予假扣押後,迄 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 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 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 對人於收受限期起訴裁定後仍未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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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