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趙靖邦
被 告 蘇立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1年度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二、被告方面: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 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至於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