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佩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5年度簡字第2969號),經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執聲字第547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韓劇-愛在哈佛」盜版光碟肆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佩筠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 院以95年度簡字第2969號判決緩刑確定。扣案之「韓劇-愛 在哈佛」盜版光碟4 片,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 條 、第95條至第 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 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3 項、第 91條之1 第2 項、第3 項之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9 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確定,有該判決書1 份 在卷可參。又扣案之「韓劇-愛在哈佛」盜版光碟4 片,均 係被告供其為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自應將上述扣案之扣押物 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