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20號
TPDM,101,聲,920,201204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德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
33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萬華區萬華分局於民國94年 1 月19日9 時4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道與萬大路口 ,查獲被告李德金(業於96年6 月28日死亡)非法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因曾判決確定,已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 得海洛因3 包,淨重0.04公克,扣案之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40條後段)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 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李德金於94年1 月19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因曾判決確定,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 年度毒偵字第3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前 開案卷屬實。而扣案之白粉3 包(淨重0.04公克),經鑑定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3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020006995 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 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 就上開扣案物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 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