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79號
TPDM,101,聲,879,201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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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慶龍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508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
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孟慶龍之住所應由「臺北市○○區○○路1段103巷30弄19號」,更正為「臺北市○○區○○路1段103巷3弄19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 ,是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之裁 定本旨者,自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之住所「 臺北市○○區○○路1段103巷30弄19號」係誤寫,應更正為 「臺北市○○區○○路1段103巷3弄19號」。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黃俊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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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