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79號
TPDM,101,聲,879,201204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慶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孟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孟慶龍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 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 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黃俊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