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92號
TPDM,101,聲,592,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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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貳包(合計淨重為壹點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明鐘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 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 項、第40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 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連續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9月17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 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粉2 包(合計淨重1.90公克)經送具專門鑑定毒 品能力之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 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4年12月29日調 科壹字第0200076420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165號卷第8頁)。又海洛因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規定為第一級毒品,係 違禁物,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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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