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23號
TPDM,101,簡,223,201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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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才
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扶助律師
被   告 冼金滿
選任辯護人 湯 偉扶助律師
      張運弘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簡字第二二三號裁定被告洪國才冼金滿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國才冼金滿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66號受理, 嗣經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 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223號),惟本院今認本件 被告洪國才冼金滿部份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 裁定,被告洪國才冼金滿部份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洪英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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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