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639號
TPDM,101,易,639,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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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寶鳳
選任辯護人 葉忠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
字第11333 號),本院受理後(101 年度簡字第1822號),認不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前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
5月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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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