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原 告 黃菘澤
法定代理人 王駿綸
原 告 黃憲仁
蕭素珠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薰儀
被 告 李東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黃薰儀告訴被告李東華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因起訴 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06號) 被告經本院判決無罪,則依上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