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8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陳綺棻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相 對 人 楊杜佳即被告楊.
楊添村即被告楊陳.
楊添壽即被告楊陳.
楊添順即被告楊陳.
楊添貴即被告楊陳.
楊添德即被告楊陳.
楊淑芬即被告楊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楊陳月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即原告聲明由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由楊杜佳、楊添村、楊添壽、楊添順、楊添貴、楊添德、楊淑芬(均為楊陳月雲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 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58號事件,聲請人即原 告陳綺棻之對造即被告楊陳月雲已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楊杜佳、楊添村、楊添壽、楊添順、楊添貴、 楊添德、楊淑芬等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 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係於99年3月10日以原告身份提起本訴(見 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本院於100年8月26日判決以後,被告 楊陳月雲於100年9月29日死亡(本院判決業由其夫於100年8 月30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可資佐憑),有楊陳月雲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其訴訟程序因 而當然停止,揆諸前揭二、之說明,仍應由本院就聲明承受 訴訟是否有理由為裁定,合先敘明。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則審諸聲
請人所提出之楊陳月雲繼承系統表及楊杜佳、楊添村、楊添 壽、楊添順、楊添貴、楊添德、楊淑芬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內容,堪認本件聲請人聲明由楊杜佳、楊添村、楊添壽、楊 添順、楊添貴、楊添德、楊淑芬為楊陳月雲承受訴訟,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