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泰安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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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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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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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家香開發有限公司黃│台灣銀行健行分行 │100年8月31日│285,880元 │AD0000000 │ │
│ │鈺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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