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陳詩如
被 告 許晉榮即許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 以101度補字第4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1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